《可侵犯的尊嚴:一位德國律師對罪行的13個提問》費迪南‧馮‧席拉赫●著

 

可侵犯的尊嚴.jpg

 

德國基本法第一條:人之尊嚴不可侵犯。

但此言並不為真,因為人之尊嚴常受侵犯。

人之尊嚴.jpg

 

「本書觸及當代道德價值觀上的種種課題,具有超越時代的效力。

正確的提問是律師的本行。而他確實精通此道。」--《萊比錫民眾日報》


深諳提問藝術的律師,鼓勇為整個社會而問--

正義的對立面不必然是絕對的邪惡。

 

當喧囂的多數揮舞著民主與道德的旗幟,

歧異的少數是否依然保有容身之處?

 

用一條命換三條命,多數人或許會覺得不妥。

然而,若用一條命換三百條命呢?

政府或法律可以決定誰該活誰該死嗎?

另外,是什麼使一個人成為罪犯?

恐怖分子是否應享有人權?

群體有智慧做出正確判斷嗎?

我們還能信任媒體嗎?

攝影已成了現代的恥辱柱?

以幸福之名的法令真的幸福?

 

(什麼是真實?

什麼是虛偽?

真實與虛偽處在灰色地帶的現實世界

這裡有真的很假的事實

也有假的很真的幻覺

人們拋下尊嚴追求的是什麼。)

 

 

德國基本法的第一句為:「人之尊嚴不可侵犯。」此言當然並不為真,因為尊嚴經常受到侵犯。

這句話的本意是指我們不應容許人的尊嚴受到侵犯。

 

這一句之所以擺在德國憲法的開頭並非偶然,這是憲法裡最重要的一句話。

基本法的第一條具有「永久保障」,意思是只要基本法還適用,這一條就不能更改。

而政治人物也常掛在嘴邊的這份尊嚴究竟是什麼呢?

 

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」說:尊嚴意味著絕對不允許將人變成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。

但「變成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」又是什麼意思呢?

 

這個概念要回溯至康德。

康德說:人能夠立下自己的道德規範並且據以行事,這一點把人類和所有其他生物區分開來。

人認知世界,能夠反省自己,因此他是主體,而非像動物或石頭一樣只是客體。

康德把理性的人類稱為「人格個體」,只有人格個體才有尊嚴可言。

 

叔本華批評康德沒有充分界定此一定義。

而叔本華的批評並非全然沒有道理:

康德沒有解釋為什麼一個對本身有自覺的生物就是「人格個體」,

而所有其他生物都不是。我認為康德並不需要進一步加以說明。

因為不管我們願不願意,德國的整體思想深受基督教影響,這與我們是否相信有上帝無關。

此一宗教的新意並不在於創造出一個新的上帝,而在於毫不妥協地尊重他人。

少了這份尊重,我們的哲學、藝術和文化就無從想像。


而對他人的尊重就意味著把對方視為主體。

 

因此,憲法也比康德更進一步:康德只把有理性的人視為人格個體,不包括孩童或是有心智障礙的人。

但對憲法來說,只要是人就足夠了。

身而為人,就是個主體,並且具有尊嚴。

如果一個人的命運由旁人決定,而他本身不能影響這個決定,亦即如果不問他的意見而逕行決定,那麼他就成了客體。

因此事情很清楚:國家永遠不能把一條命拿來和另一條命相衡量。

因為人不是物品,沒有人能比另一個人更有價值。這一點在人數多時也同樣適用。

 

 

「你就是你」──為何我無法回答關於我祖父的問題

為何有人會加入納粹?

為何一個大學生會傾心希特勒那種空洞刺耳的詞藻?

為何他沒有明白焚書之際,他自己即成了野蠻人?

我無法回答,只能說:你就是你。

 

 


真相與現實──對薇瑞娜‧貝克及約格‧卡赫曼的審判


「真理是什麼」,凡是在刑事司法界工作的人都必須辛苦地學會這個答覆:

一場訴訟的真相只是針對事實的一種理論。

 

 


把訴訟過程當成處罰──談檢察機關與媒體的關係


媒體的權力有多大?足以判定一人的罪行嗎?

並沒有,但一旦檢察官向媒體透露某人涉嫌某案,

媒體的報導和輿論就足以毀了那個人,就算他後來被判無罪也已無濟於事。

 

 

 

捨棄的藝術──iPad何以會是閱讀的未來
 

iPad讓哈利波特式的閱讀成為可能,我們也可以輕鬆在iPad上閱讀報章雜誌。

但我還是喜歡翻動書頁和書封的亞麻布面。

書本立在書架上,當我經過時,我會想起這些書,想起我閱讀它們的時光。

 

 

 

徒留回憶──在耶穌會「聖布拉辛寄宿學校」的童年


所有的回憶都是神聖的,然而當得知童年時的神父犯下性侵案件時,回憶再也不會一樣了……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 

arrow
arrow

    Luna 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