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可侵犯的尊嚴:一位德國律師對罪行的13個提問》費迪南‧馮‧席拉赫●著
德國基本法第一條:人之尊嚴不可侵犯。
但此言並不為真,因為人之尊嚴常受侵犯。
「本書觸及當代道德價值觀上的種種課題,具有超越時代的效力。
正確的提問是律師的本行。而他確實精通此道。」--《萊比錫民眾日報》
深諳提問藝術的律師,鼓勇為整個社會而問--
正義的對立面不必然是絕對的邪惡。
當喧囂的多數揮舞著民主與道德的旗幟,
歧異的少數是否依然保有容身之處?
用一條命換三條命,多數人或許會覺得不妥。
然而,若用一條命換三百條命呢?
政府或法律可以決定誰該活誰該死嗎?
另外,是什麼使一個人成為罪犯?
恐怖分子是否應享有人權?
群體有智慧做出正確判斷嗎?
我們還能信任媒體嗎?
攝影已成了現代的恥辱柱?
以幸福之名的法令真的幸福?
(什麼是真實?
什麼是虛偽?
真實與虛偽處在灰色地帶的現實世界。
這裡有真的很假的事實,
也有假的很真的幻覺。
人們拋下尊嚴追求的是什麼。)
德國基本法的第一句為:「人之尊嚴不可侵犯。」此言當然並不為真,因為尊嚴經常受到侵犯。
這句話的本意是指我們不應容許人的尊嚴受到侵犯。
這一句之所以擺在德國憲法的開頭並非偶然,這是憲法裡最重要的一句話。
基本法的第一條具有「永久保障」,意思是只要基本法還適用,這一條就不能更改。
而政治人物也常掛在嘴邊的這份尊嚴究竟是什麼呢?
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」說:尊嚴意味著絕對不允許將人變成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。
但「變成國家行為的純粹客體」又是什麼意思呢?
這個概念要回溯至康德。
康德說:人能夠立下自己的道德規範並且據以行事,這一點把人類和所有其他生物區分開來。
人認知世界,能夠反省自己,因此他是主體,而非像動物或石頭一樣只是客體。
康德把理性的人類稱為「人格個體」,只有人格個體才有尊嚴可言。
叔本華批評康德沒有充分界定此一定義。
而叔本華的批評並非全然沒有道理:
康德沒有解釋為什麼一個對本身有自覺的生物就是「人格個體」,
而所有其他生物都不是。我認為康德並不需要進一步加以說明。
因為不管我們願不願意,德國的整體思想深受基督教影響,這與我們是否相信有上帝無關。
此一宗教的新意並不在於創造出一個新的上帝,而在於毫不妥協地尊重他人。
少了這份尊重,我們的哲學、藝術和文化就無從想像。
而對他人的尊重就意味著把對方視為主體。
因此,憲法也比康德更進一步:康德只把有理性的人視為人格個體,不包括孩童或是有心智障礙的人。
但對憲法來說,只要是人就足夠了。
身而為人,就是個主體,並且具有尊嚴。
如果一個人的命運由旁人決定,而他本身不能影響這個決定,亦即如果不問他的意見而逕行決定,那麼他就成了客體。
因此事情很清楚:國家永遠不能把一條命拿來和另一條命相衡量。
因為人不是物品,沒有人能比另一個人更有價值。這一點在人數多時也同樣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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